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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申请黄小民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黄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高长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怀鹏,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黄小民,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于2015年6月30日以商政国土分局申字(2015)第4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4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11月,黄小民未经批准,在本村后沟占用耕地动工修建房屋,2014年2月建成砖混结构楼房4间2层及灶房1间,非法占用耕地219.4㎡,其中建筑占地147.16㎡。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后,于3月23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同年4月2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以该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4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处罚人黄小民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耕地219.4㎡上所建的违法建筑物,并恢复耕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送达,同年5月11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向黄小民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4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4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录   齐审判员 王凯审判员卢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