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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戴加培与曹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加培,曹桂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戴加培。委托代理人王茉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加培诉被告曹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加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加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加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加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