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戴加培与曹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加培,曹桂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戴加培。委托代理人王茉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加培诉被告曹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加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加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加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加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