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李富有、李端瑞、梁飞、陈武、高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李富有,李端瑞,梁飞,陈武,高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花苑。法定代表人庄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瑞生,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富有,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李端瑞,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梁飞,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陈武,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高艺,男,汉族,住信宜市。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李富有、李端瑞、梁飞、陈武、高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富有、李端瑞、梁飞、陈武、高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依法移交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飞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7月份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飞(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2632)的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还清其应承担的债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