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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传功、李传义与李华志、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功,李传义,李华志,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94号原告李传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李传义,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文利,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华志,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小才,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功、李传义与被告李华志、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功、李传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功、李传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功、李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传功、李传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