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静与祁新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祁新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徐静,女,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祁新芮,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无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诉被告祁新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