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静与祁新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祁新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徐静,女,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祁新芮,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无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诉被告祁新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