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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甘肃镇原县潜夫山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原县城关镇金龙行政村席沟自然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镇原县潜夫山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金龙行政村席沟自然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镇原县潜夫山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原县城关镇金龙行政村许上沟自然村法定代表人闫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镇原县城关镇金龙行政村席沟自然村住所地镇原县城关镇金龙行政村席沟自然村负责人席宗寿,席沟自然村村长委托代理人赵进学,系镇原县城关镇金龙行政村席沟自然村村民。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正龙,系镇原县城关镇金龙行政村席沟自然村村民。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镇原县潜夫山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镇原县城关镇金龙行政村席沟自然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均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撤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镇原县潜夫山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镇原县城关镇金龙行政村席沟自然村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原告甘肃镇原县潜夫山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被告镇原县城关镇金龙行政村席沟自然村负担。审判长  高正泽审判员  马同权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