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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孙纪跃与谭立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纪跃,谭立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孙纪跃,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卫庆,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立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立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纪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