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炎丰与林勇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炎丰,林勇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张炎丰,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林勇棉,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张炎丰与被告林勇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炎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炎丰以欲与被告林勇棉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炎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炎丰负担。审判员 黄亚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晓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