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湖州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湖州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荣。被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4元,减半收取51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02元,由原告湖州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