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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省运城关圣旅游学校与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进泉、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运城关圣旅游学校,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进泉,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山西省运城关圣旅游学校。法定代表人:薛安平,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喜存,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进泉,董事长。被告:郭进泉,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红旗东街美汇达广场13楼。被告:白林,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运城市凤凰路铜业大酒店1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运城关圣旅游学校与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进泉、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泽伟法律条文错误,应为“第二百一十三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