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板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板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板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板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云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板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板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2月结婚。因无共同语言,共同生活中为琐事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抚养次子,分割家庭财产。被告郭某某辩称,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0年3月23日在庆城县桐川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书。2009年9月21日生长子郭某甲,2014年1月29日生次子郭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5月,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数年,已经具备一定婚姻基础,日常生活中虽有争吵和纠纷,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和谅解,应能消除隔阂,重归于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板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