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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华敏成与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敏成,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172-1号申请执行人华敏成。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章来。申请执行人华敏成与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华敏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800元、案件受理费285.5元、执行费33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部分机器设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华敏成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1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敏成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