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胡某某,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仙。委托代理人苟亿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