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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胡某某,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仙。委托代理人苟亿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