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谭书义与周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书义,周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07-2号申请执行人谭书义,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鹏星,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书义与被执行人周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书义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未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56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鹏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鹏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书义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6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