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诉何玉富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何玉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住所地:博罗县公庄镇獭子村三中路。经营者刘云英,女,汉族。被告何玉富,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诉被告何玉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以其已与被告何玉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宏新矿物加工厂撤回起诉。因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吴海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