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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永伟与应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伟,应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426号原告何永伟。委托代理人刘忠华,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景宁分所)律师。被告应惠清。原告何永伟诉被告应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应惠清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29日,被告应惠清向原告何永伟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息。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惠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永伟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率的四倍从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应惠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人民陪审员  巫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