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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延花与刘太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花,刘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刘延花,男,生于1975年04月0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刘太富,女,生于1972年05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刘延花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太富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09月05日作出的(2005)长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延花于2015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刘太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延花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延花可在被执行人刘太富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