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执字第0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杨应雄、鲍永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杨应雄,鲍永珍,杨东风,胥中菊,响水县永兴紧定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3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86号。负责人范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应雄,响水县永兴紧定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鲍永珍,无业。被执行人杨东风,职业不详。被执行人胥中菊,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响水县永兴紧定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城沿河路95号。法定代表人杨应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应雄、鲍永珍、杨东风、胥中菊、响水县永兴紧定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3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