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张存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存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张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帆、冯恩杰,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存俊。被执行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张存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70563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存俊无执行能力,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已按照裁决书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70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许 毅代理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同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