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黎广能与黄志清、来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广能,黄志清,来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黎广能,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黄志清,住广东省遂溪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来小丽,住广东省遂溪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广能诉被告黄志清、来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广能于2015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广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广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由原告黎广能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欣颖审 判 员 梁冠宁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颖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