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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黎广能与黄志清、来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广能,黄志清,来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黎广能,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黄志清,住广东省遂溪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来小丽,住广东省遂溪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广能诉被告黄志清、来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广能于2015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广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广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由原告黎广能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欣颖审 判 员  梁冠宁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颖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