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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与赖利农、缪岳棠、缪小岳、黄燕红、陈东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缪岳棠,赖利农,缪小岳,黄燕红,陈东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负责人蔡建新,行长。被告缪岳棠。被告赖利农。被告缪小岳。被告黄燕红。被告陈东成。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赖利农、缪岳棠、缪小岳、黄燕红、陈东成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金伟审 判 员  朱小平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星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