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9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大成荣邦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盖晓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城荣邦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盖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14-2号申请执行人大城荣邦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盖晓东,男,44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4)开民初字第3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盖晓东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的存款134890.00元(账号为***)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帐号为***),所需手续费亦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迟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