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琳与姜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琳,姜德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琳,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繁荣街道办事处职工。被执行人姜德惠,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碾子山车站铁路货务员。本院在执行刘琳与姜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取了被执行人姜德惠的公积金款29256.00元,以上款项向申请执行人刘琳交付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219.00元由被执行人姜德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4)碾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友审判员 纪振玲审判员 王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