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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碾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琳与姜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琳,姜德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琳,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繁荣街道办事处职工。被执行人姜德惠,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碾子山车站铁路货务员。本院在执行刘琳与姜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取了被执行人姜德惠的公积金款29256.00元,以上款项向申请执行人刘琳交付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219.00元由被执行人姜德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4)碾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友审判员  纪振玲审判员  王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