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永吉与孙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吉,孙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张永吉,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孙清刚,男,汉族,49岁,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吉诉被告孙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吉承担。审判长 王其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关敬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