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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银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焕玉与李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136号原告杨焕玉。被告李兵。委托代理人边文静,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焕玉与被告李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焕玉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焕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焕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保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