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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商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太仓市首创锡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苏元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首创锡业有限公司,昆山市苏元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178号原告太仓市首创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电站村益民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徐菊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忠,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市苏元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民营开发区(南湾村)。法定代表人张进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首创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苏元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首创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首创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首创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太仓市首创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梦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