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洋洋与邓守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98号原告陈某某,住通河县。被告邓某某,住通河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自行达成庭外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海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