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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树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树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010号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343号百合园9号楼。法定代表人:刘秀娟,总经理。被告:张树发,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树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志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