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彦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彦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745号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魏忠礼,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荣,公司职工。被告:李彦丽,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丽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