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进英、王妮妮等与范锡石、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锡石,刘进英,王妮妮,王娟,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锡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进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妮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金成,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恒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权巍,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范锡石与被上诉人刘进英、王娟、王妮妮、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上诉人范锡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锡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锡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范锡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徐奎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