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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雪娟与吕仙弟、吕志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44号原告(反诉被告):周雪娟。委托代理人:徐克兵,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吕仙弟。被告(反诉原告):吕志坚。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余龙。第三人:石林成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周雪娟与被告(反诉原告)吕仙弟、吕志坚,第三人石林成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吕仙弟、吕志坚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周雪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周雪娟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吕仙弟、吕志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周雪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雪娟承担。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顾争敏人民陪审员  杨乃荣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