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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201号刘颖仪与谭富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92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谭某,男,汉族,1991年8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以下内容: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款项、案件受理费等合计352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全部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单位或部门调查,除了发现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村委会有分红收入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上述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提取被执行人的分红收入,现已提取1600元。另外,经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行为无异议,并认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2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