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甘州区安阳乡卫生院与王志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州区安阳乡卫生院,王志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甘州区安阳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邵禹名,系该院院长。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安阳乡五一村。委托代理人胡仁,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磊,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州区安阳乡卫生院与被告王志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州区安阳乡卫生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州区安阳乡卫生院以被告王志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州区安阳乡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州区安阳乡卫生院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