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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何某、卢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卢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敦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敦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03年因犯诈骗罪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辩护人秦越远,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卢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春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卢某某及其辩护人秦越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中午11时,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卢某某、王某(在逃)预谋找个老太太讲迷信骗钱。三人窜至敦煌市七里镇步行街公交车站附近,看见受害人王某某在等公交车,遂装作互不相识,由被告人卢某某扮演求医看病的人,王某扮演认识神医的人,以求神医看病需要王某某帮忙说情为由,将受害人王某某诱骗至七里镇新一区25栋楼下。事先藏匿于该楼楼道内的被告人何某扮演神医的孙子,与被告人王某通过约定好暗号得知受害人王某某的个人情况后,以其爷爷能掐会算为由,谎称受害人王某某及其女儿有难,如要化解灾难,需受害人王某某拿钱让其爷爷做法事化解。受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在建设银行分多次取款73000元交于被告人何某,被告人何某趁机掉包后三人将骗到的钱平分,每人分了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卢某某的家人将全部赃款退还了受害人王某某。被告人何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老年人迷信的心理,编造灾难发生,需将家中的钱全部取出,让神医对钱施法以化解灾难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告人王某某现金7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意见,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何某辩解诈骗受害人王某某的事情是王某提出来的,骗得的钱由王某保管,案发后其家属和何某的家属共同赔偿了受害人王某某的全部损失。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意见,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卢某某辩解诈骗受害人王某某的事情是王某提出来的,受害人王某某是王某选中后示意其过去搭讪的,骗得的钱也是由王某保管,案发后其家属和何某的家属共同赔偿了受害人王某某的全部损失。辩护人秦越远辩称此次共同犯罪的犯意发起和道具准备都不是被告人卢某某本人,角色扮演是受人指使,诈骗所得也是事后得知,因此被告人卢某某在此次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且事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考虑到被告人卢某某需要抚养小孩,赡养老人,建议法庭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中午11时,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卢某某、王某(在逃)预谋找个老太太讲迷信骗钱。三人窜至敦煌市七里镇步行街公交车站附近,看见受害人王某某在等公交车,遂装作互不相识,由被告人卢某某扮演求医看病的人,王某扮演认识神医的人,以求神医看病需要王某某帮忙说情为由,将受害人王某某诱骗至七里镇新一区25栋楼下。事先藏匿于该楼楼道内的被告人何某扮演神医的孙子,与王某通过约定好暗号得知王某某的个人情况后,以其爷爷能掐会算为由,谎称王某某的女儿一星期内会有血光之灾,王某某也会因此而患病,如要化解灾难,需王某某拿钱让其爷爷做法事化解。王某某信以为真,在王某的陪同下,到建设银行分多次取款73000元交于被告人何某,被告人何某趁机用事先购买好的票据掉包后逃离现场,三人将骗到的钱平分,每人分了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卢某某家属分别给受害人王某某退还赃款36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王某某报案情况;2、被告人何某、卢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年龄等基本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在肃州区某宾馆附近被抓获的过程;被告人何某在张掖市甘州区某小区被抓获的过程;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伙同他人犯罪的经过;5、被告人卢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其伙同他人对受害人王某某实施诈骗的地点及其入住地点;6、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伙同他人犯罪的经过;7、被告人何某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其购买毛巾、入库单等作案道具地点、实施诈骗地点及入住地点;8、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被骗经过;9、证据材料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卢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受害人王某某的事实;10、辨认笔录证实诈骗受害人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卢某某、何某、王某是诈骗其73000元现金的人;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何某在七里镇步行街福富超市购买作案道具毛巾、入库单的事实;1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来到敦煌及在敦煌市七里镇行骗的事实;1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行骗所得22000元的事实;13、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及视频截图证实受害人王某某在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逃)的陪同下从建设银行取款73000元的事实;14、证人韩某某证言、敦煌市滨河世纪商务宾馆住宿登记表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何某、卢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至1月21日入住敦煌市滨河世纪商务宾馆的事实;15、七里镇步行街福富超市调取的交易清单证实被告人作案道具赤金MF1072面巾的购买情况;16、扣押清单证实将被告人的夹克衫、轿车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家属领取轿车的事实;17、自愿赔偿书、发还清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卢某某家属赔偿受害人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730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事实;18、(2003)酒肃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老年人迷信的心理,编造灾难发生,需将家中的钱全部取出,让神医对钱施法以化解灾难的虚假事实,取得受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骗取现金7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卢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卢某某、王某(在逃)三人事先预谋诈骗老年人钱财,并分配好饰演的角色,被告人何某购买作案道具,通过相互配合,骗得受害人王某某现金73000元后平均分配诈骗所得。被告人卢某某扮演“求医的人”,其打算返家取钱让“神医”做法消灾的行为促使受害人王某某更加相信此次诈骗行为,从而毫无疑心地从银行取款交予被告人何某。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相当,故对该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信。二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何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诈骗,应予以严惩。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交纳。)二、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生虎代理审判员  马新忠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