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兴华与刘开秀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华,刘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华,女,生于1973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190号7楼。被执行人:刘开秀,女,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陵江镇红军村一组21号。本院在执行李兴华与刘开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开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启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