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84号原告:周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非婚生女身份需要补充证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丽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