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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84号原告:周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非婚生女身份需要补充证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丽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