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林炳森、丁丽玲、石狮市绅琦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炳森,丁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02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石狮市。负责人王志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被执行人林炳森,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丁丽玲,女,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石狮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炳森、丁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炳森、丁丽玲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炳森、丁丽玲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