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月琴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徐月琴,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月琴,女。原审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原审被告:金瑞生,男。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因此岳西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原审原告)所在地在安徽省岳西县,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在岳西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亦有被告住所地位于岳西县,原审法院据此亦有权管辖本案。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书 庆代理审判员 江   莹代理审判员 潘 朝 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