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申海志与被告常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海志,常安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申海志,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常安乐,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海志与被告常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海志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海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海志负担。审判长 罗静涵陪审员 刘中原陪审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