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兆建与张洪海、严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建,张洪海,严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236号申请执行人杨兆建。被执行人张洪海。被执行人严靠英。原告杨兆建与被告张洪海、严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新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洪海、严靠英应付杨兆建借款及诉讼费合计121350元。因被执行人张洪海、严靠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兆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海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尚未交付,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新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兆审判员 嵇淮平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荣泉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