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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成芬与雷远忠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芬,雷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杨成芬,女,194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执行人雷远忠,女,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盐边县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成芬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元的执行款。被执行人雷远忠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