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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薛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付还申请执行人婚生女儿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2015年1月份至6月份)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汉权审 判 员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