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日照衡悦海曲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喜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衡悦海曲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袁嘉骅,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喜岭,居民。申请执行人日照衡悦海曲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安丰光(2014)东民一初字第1727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546.14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衡悦海曲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喜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