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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淡锦昕与被告郑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锦昕,郑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582-1号原告:淡锦昕。委托代理人:邵薇静,新疆广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开玉,新疆广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淡锦昕与被告郑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件证据待核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武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