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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与齐全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齐全贵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113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管保健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希胜,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齐全贵,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诉被告齐全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米 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