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李贵军、郝兰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李贵军,郝兰平,李贵旺,王巧,李贵强,胥如英,梁甲永,郝兰凤,李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梁福夏,行长。被执行人:李贵军。被执行人:郝兰平。被执行人:李贵旺。被执行人:王巧女。被执行人:李贵强,阳谷县。被执行人:胥如英。被执行人:梁甲永。被执行人:郝兰凤,职业、。被执行人:李贵杰。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贵军、郝兰平、李贵旺、王巧女、李贵强、胥如英、梁甲永、郝兰凤、李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衍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