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申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汪璇、黄飞与汪璇、黄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璇,黄飞,刘翔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申字第000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委托代理人:谭平德,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飞,居民。第三人:刘翔,居民。再审申请人汪璇因与被申请人黄飞、第三人刘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汪璇不服本院作出(2014)扬民终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汪璇诉申请再审称:驳回黄飞的上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1、汪璇与刘翔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条上的借款是由于赌博赊账形成的,累计共10万元。2、借条不是汪璇所书写的,但签名的是本人,借条的尾部被人故意撕毁。二审中事实认定2.3万元为利息没有法律依据。3、2012年6月至8月,汪璇陈述自己参与赌博赢回12.3万元,将刘翔的欠款归还,这样才发生2012年8月20日房屋抵押注销的事。故请求驳回黄飞的上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再审申请人汪璇申诉认为,其与第三人刘翔之间是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该借贷关系系赌博形成的赌债,且已还清,否则抵押房产不可能注销。在申诉程序中,再审申请人汪璇但其就上述陈述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汪璇的申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汪璇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汪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香平审 判 员 方 俊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