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德胜诉胡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胜,胡文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高德胜,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文辉,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胜诉被告胡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胜以被告胡文辉下落不明,待找到被告后要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德胜负担。审 判 员  曾又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贻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