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德胜诉胡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胜,胡文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高德胜,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文辉,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胜诉被告胡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胜以被告胡文辉下落不明,待找到被告后要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德胜负担。审 判 员 曾又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贻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