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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宗华诉董志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宗华,董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马宗华,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崔立凤,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志刚,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无职业。原告马宗华诉被告董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宗华于2015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