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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安路达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安路达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379号原告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毓秀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中林,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安路达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南路1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安路达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安路达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安路达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65元,减半收取3282.50元,由原告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 来源:百度搜索“”